Article 16

In force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四)本省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等用字;

(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六)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八)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鉴定报告、公证文书等用字;

(九)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以及在本省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十)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点、道路、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名称及其设施的用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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