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经营、贮运种子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被检查的生产者、经营者、贮运者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三)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复制其生产、经营、贮运种子有关的合同、协议、单据、账簿、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贮运的种子,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检验的种子,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泄漏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