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Chapter 3 品种选育和审定Article 11Amended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与本省属于同一生态区域的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引种,具体引种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7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