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者专项评议。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互相推诿、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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