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凡连续3年经省考核达到基本消灭狂犬病标准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未按本条例认真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县(市、区)等单位,应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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