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或者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成员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