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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