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组织选民推荐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件;
(七)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八)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