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Repealed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或应当知道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