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船的排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不得发放执照,不得行驶;报废的机动车船不得再修复使用。进入城市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可划定拖拉机进城和在市区内行驶路线和时间。

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单位(检测场、站)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考核,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持证单位检测过的车辆进行抽测。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