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保护对策。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