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大学科技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开展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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