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实现国家战略、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保障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运行;

(三)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和设施建设;

(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五)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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