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和数据统计,并建立下列科学技术资源信息系统:

(一)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

(三)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仪器、设备。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现状和使用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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