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下列照顾:

(一)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中专学校,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

(二)报考电大、夜大、函大和高中、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总分低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内的,予以照顾录取;

(三)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在高等学校毕业分配中,父母或者配偶在国内的,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分配到父母或者配偶所在地区工作;父母不在国内的,如本人有合理要求,也可以根据情况在分配地区上予以照顾。

曾被评为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