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在县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
(五)打场、晒粮、打煤球;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