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为每年二十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为每年十五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