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以外,应以个人出资为主;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当用于继续教育;

(五)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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