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教育的规划、管理、科研和督导评估等工作。
劳动、人事、经济计划、财政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并在劳动用工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面向市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