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收费管理权限,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的学杂费等,应当酌情予以减免。

鼓励境内外组织及个人向职业教育提供资助、捐赠或者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