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企业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批准证书或者来料加工协议(合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二)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一式五份);

(三)海关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书等。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在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报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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