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对下列事项和活动实行重点预防:

(一)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

(三)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活动;

(五)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监管、医药采购、教育招生、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等活动;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和破产活动;

(八)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九)慈善捐赠款物和彩票资金以及其他公益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其他需要重点预防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