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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