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归侨、侨眷对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职工出境定居后,其配偶或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公房租用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租住的公产房屋,租金按当地统一房屋租金标准缴纳。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