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9,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