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以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按比例配备不足一人的,按一人配备。

其他企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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