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举办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