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煤炭、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采区地质状况的监测,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地面沉陷、开裂等地质灾害。

因开发造成地质灾害的,由开发单位负责恢复治理。开发单位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因开发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影响他人生产生活需要异地安置的,开发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异地安置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