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编制环境事故应急方案,并保证环境应急设施能及时投入运行。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