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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