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科学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