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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