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