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所有者所有。如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确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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