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