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且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