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行驶; (二)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三)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行驶; (四)常速车道的机动车,在不妨碍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 除公共汽车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 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五十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