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Chapter 4 道路通行条件Article 22In force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