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巩固和完善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小学和初级中学。对贫困山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减免学杂费、教科书费和给予生活补助费等措施,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完学率,保障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对贫困山区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中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在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小学,开展双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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