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二)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 (三)携带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及其他足以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沿途刻画、涂写或者张贴宣传品,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五)投掷妨碍公共秩序或者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诽谤、侮辱他人或者制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七)在桥梁、铁路道口停留或者集会,或者以静坐方式举行示威活动; (八)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