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由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至二倍罚款。

(一)未将土地资源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方案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而擅自订立合同的;

(二)违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方案原则要求而订立合同的;

(三)对农业经营者毁坏或者闲置土地资源的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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