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合同当年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三)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资源和相关设施被依法征用;

(四)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一方利益;

(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农业经营者丧失生产经营能力要求解除;

(六)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