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7In force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