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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