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的;
(二)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