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五)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