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农业技术应当订立农业技术推广责任书,约定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 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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