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一)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

(四)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五)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免;

(六)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