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宗教院校应当在核准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内招生,考生由当地宗教团体推荐,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宗教院校学员毕业后,应当报当地县级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