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全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省辖市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的军事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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